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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新诗“后放脚”的缺欠,引出了自由开放的非格律化自由体新诗的繁荣,但诗有它本身的艺术规律,不只是自由地写就成其为完美的新诗了。于是,二十年代中期,一场新诗形式运动应运而生,产生了新格律诗。新格律诗理论上最有建树的是闻一多、徐志摩、朱湘。 徐志摩在《诗刊弁言》里说:“我们几个人都共同着一点信心:我们信诗是表现人类创造力的一个工具,与音乐与美术是同等性质的;我们信我们这民族这时期的精神解放或精神革命没有一部像样的诗式的表现是不完全的;我们信我们自身灵里以及周遭空气里多的是要求投胎的思想的灵魂,我们的责任是替它们构造适当的躯壳,这就是诗文与各种美术的新格式与新音节的发见;我们信完美的形体是完美的精神唯一的表现。” ![]() 闻一多更具体地阐述了新格律诗的美学原则──三美原则: (1)音乐的美(音节) (2)绘画的美(辞藻) (3)建筑的美(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 他认为,诗的规律可以分为视觉和听觉两个方面:“属于视觉方面的规律有节的匀称,有句的均齐。属于听觉方面的有格式,有音尺,有平仄,有韵脚。”他说:“越有魄力的作家,越是要戴着脚镣跳舞才跳得痛快,跳得好。只有不会跳舞的才怪脚镣碍事,只有不会作诗的才感觉得格律的束缚。” ![]() |